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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班风云、班某与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姚庄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班风云,班某,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姚庄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班风云,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姚春萍,系班风云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班某。法定代理人:姚春萍,系班某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姚庄村民小组。负责人:姚继云,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宗保,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国培,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班风云、班某因与被申请人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姚庄村民小组、无为县无城镇王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班风云、班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