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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谷加兴、王练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刑初40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12月22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处抓获,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电话约好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从车上拿了扳手到石场进口处水箱边,用扳手把油泵上两个小电动机拆下来,后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个电动机价值2700元。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约好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拿扳手到石场钻孔机边上把电动机拆下来后放到车后备箱,后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3600元。3、201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约好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拿着扳手到石场气泵房边把气泵上一台大电动机外壳拆下来后放到平地上,再用老虎钳把里面的铜丝拆出来。之后,两人又拿扳手把气泵上另外一台小的电动机全部拆下来,后放在车子后备箱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924元。王某得款204元,谷某某得款72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3140元。4、2015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车子停放在鑫盛矿业18号井旁的路边。两人从车上拿扳手和撬棍到18号井吊机旁用扳手把吊机上的螺丝拆下来,用撬棍把电动机撬下来。两人将外壳和内轴分别翻到山下面并装到车上卖给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500-60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4240元。5、2015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车子停放在鑫盛矿业18号井旁的路边。两人拿扳手和撬棍到18号井吊机旁用扳手将矿井储气罐和气泵上的两个电动机上的螺丝拆下来,再把电动机搬到车子后备箱内,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7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6304元。6、2015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带扳手到鑫盛矿业山岭上,在矿井风机上用扳手把上面电机螺丝拆下来,把该电机外壳(含铜丝)拆下来,后把拆下的电机外壳放在摩托车上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25元,后分给谷某某5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568元。综上,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盗窃作案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41552元。就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共同犯罪、坦白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电话约好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从车上拿了扳手到石场进口处水箱边,用扳手把油泵上两个小电动机拆下来,后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个电动机价值2700元。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约好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拿扳手到石场钻孔机边上把电动机拆下来后放到车后备箱,后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3600元。3、2015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约好去盗窃电动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两人拿着扳手到石场气泵房边把气泵上一台大电动机外壳拆下来后放到平地上,再用老虎钳把里面的铜丝拆出来。之后,两人又拿扳手把气泵上另外一台小的电动机全部拆下来,后放在车子后备箱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924元。王某得款204元,谷某某得款72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3140元。4、2015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车子停放在鑫盛矿业18号井旁的路边。两人从车上拿扳手和撬棍到18号井吊机旁用扳手把吊机上的螺丝拆下来,用撬棍把电动机撬下来。两人将外壳和内轴分别翻到山下面并装到车上卖给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500-60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4240元。5、2015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谷某某开车牌赣F871**的中华牌轿车带王某一起到丰收村山虾蚣岭采石场,车子停放在鑫盛矿业18号井旁的路边。两人拿扳手和撬棍到18号井吊机旁用扳手将矿井储气罐和气泵上的两个电动机上的螺丝拆下来,再把电动机搬到车子后备箱内,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700余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6304元。6、2015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骑摩托车带扳手到鑫盛矿业山岭上,在矿井风机上用扳手把上面电机螺丝拆下来,把该电机外壳(含铜丝)拆下来,后把拆下的电机外壳放在摩托车上卖到平安废品收购店得款125元,后分给谷某某50元。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电动机价值1568元。综上,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盗窃作案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41552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王某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左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被盗电动机照片、证明、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55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王某实施盗窃行为六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王某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禄山人民陪审员  吴明敏人民陪审员  李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