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蒲六茹与曹磊、黄庆、四川春潮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六茹,曹磊,黄庆,四川春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蒲六茹,女,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曹磊,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黄庆,女,生于1989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春潮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765号蒲六茹与曹磊、黄庆、四川春潮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