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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红旗与张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旗,张爱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606号原告:唐红旗,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张爱金,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旗诉被告张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红旗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红旗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红旗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