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红旗与张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旗,张爱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606号原告:唐红旗,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张爱金,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工,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旗诉被告张爱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红旗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红旗撤回对被告张爱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红旗负担。审判员 XX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