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建与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丁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丁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建,青美才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25执17号申请人张家建,男,1974年5月11日生,藏族,系四川省南部县隆镇邮店街46号,现住西藏丁青县。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户名阿宝),男,1971年6月21日生,藏族,系青海囊谦县人,现住西藏丁青县。张家建申请执行青美才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丁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美才然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因被执行人其美才然患肺结核,脑膜炎于2016年5月30日去世。同时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其美才然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情况。经查,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土地、无车辆、工商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生效的(2015)丁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拉姆代理审判员唐都代理审判员次仁吉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旺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