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和蓉、杨生荣、陶功政与罗良俊、蒋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蓉,杨生荣,陶功政,罗良俊,蒋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100号申请人李和蓉,女,汉族,生于1950年2月15日,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杨生荣,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陶功政,男,汉族,生于1947年4月16日,住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罗良俊,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7日,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被申请人蒋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李和蓉、杨生荣、陶功政与被申请人罗良俊、蒋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罗良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一套及被申请人蒋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和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和蓉、杨生荣、陶功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罗良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蒋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将申请人李和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转让、转移、赠与和设定他项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已起诉或已申请仲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荣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