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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董国山与肖树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山,肖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809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山被执行人,肖树喜,毕文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受理董国山申请执行肖树喜,毕文春借款纠纷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成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刘俊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