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黄祖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黄祖奎,刘凤兰,黄焕杰,覃冬梅,广西宏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汝力,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祖奎。被执行人刘凤兰。被执行人黄焕杰。被执行人覃冬梅。被执行人广西宏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焕杰,董事��。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祖奎、刘凤兰、黄焕杰、覃冬梅、广西宏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焕杰、覃冬梅共有的座落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6号凤岭春天16号楼2单元16-2-801号房屋及被告广西宏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在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车田街的住宅和商铺(3幢306号、10幢102号、12幢1203号、14幢1401号市场1至3层以及4至7层的全部套间商品房),查封价值合计以350万为限。原告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自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博房权证博白字第××)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桂092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予以查封被告黄焕杰、覃冬梅共有的座落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6号凤岭春天16号楼2单元16-2-801号房屋一套;二、予以查封被告广西宏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在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车田街的住宅和商铺(3幢306号、10幢102号、12幢1203号、14幢1401号市场1至3层以及4至7层的全部套间商品房);三、予以查封原告广西博白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自有的座落在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073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博房权证博白字第××)。上述被查封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交由财产所有人暂为管理使用,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赠予、担保抵押或出租、毁损等。查封期间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本院递交申请并办理续封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2016)桂092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桂0923民初3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