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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00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海涛与被执行人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海涛,邵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303-6号申请执行人迟海涛,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邵冬,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迟海涛与被执行人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冬的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邵冬因合同诈骗罪,经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执行人邵冬已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现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冬住房公积金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冬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