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645号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怀远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0026-0。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永,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悦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