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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徐巍与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巍,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志勇,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徐巍与被执行人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8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