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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吕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林与李友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李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453号原告吴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李友清,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与被告李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林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吴林承担。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