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6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与李长伟、郑州广润纸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李长伟,郑州广润纸浆有限公司,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6332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25号附1号。负责人朱修怀,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湘、丁凌云,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广润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伟。被告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镇国塔东。法定代表人张培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诉被告李长伟、郑州广润纸浆有限公司、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威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