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何晓洋、武海静、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何晓洋,武海静,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法定代表人:岳福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文琦,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何晓洋,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11委5组被执行人:武海静,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11委5组被执行人: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岩,经理被执行人: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晓洋、武海静、吉林省东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东丰县金城谷物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已将被执行人何晓洋名下房屋及车牌号为×××的奥迪车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