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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代亚与阜南县万乘配气有限公司、徐彦芝、王景梅、余环、闫锦亮、蒋国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亚,阜南县万乘配气有限公司,徐彦芝,王景梅,余环,闫锦亮,蒋国颍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亚,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万乘配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乘配气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彦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彦芝,女,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景梅,女,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阜南县万乘配气有限公司、徐彦芝、王景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峰、张继鹏,安徽凤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环,女,1970年6月12日生,回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安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闫锦亮,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国颍,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阜南县。上诉人代亚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亚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5元,减半收取6567.5元,由上诉人代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汝 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