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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2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与陈建国、陈水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陈建国,陈水林,蒋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蔡利萍。被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陈水林。被执行人蒋阿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9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陈水林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揽海路55弄108号,建筑面积为358.4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水林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揽海路55弄108号,建筑面积为358.4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崇字(2013)第0016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宗地(丘)面积150121平方米,未明确使用权面积,内容详见深国策评字HZ(2016)060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