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行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行初112号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设,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侯红,该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传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余纪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采恩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康采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康采恩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 彬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