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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湖南金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泽溪股权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泽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泽溪。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出资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恢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