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罪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78号罪犯张某某罪犯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罪犯张某某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6年6月16日,经辽宁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罪犯张某某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一(2)条之规定,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罪犯张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