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科俊,段冬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科俊,段冬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957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71947T。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曾秋菊,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张科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段冬洁,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科俊、段冬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祥君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