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9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与徐响、张美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徐响,张美芳,曾义贵,张莉,朱新方,贾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9民初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住所地博湖县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631XXXX。法定代表人李春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副行长,现住新疆博湖县。委托代理人吴识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响,现住博湖县。被告张美芳,现住博湖县。被告曾义贵,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张莉,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朱新方,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贾梅兰,现住新疆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诉被告徐响、张美芳、曾义贵、张莉、朱新方、贾梅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解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