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王小亮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生,杨永生提供自有的豫MN0819本田小型轿车作担保,王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财保45号申请人:杨永生,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小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申请人杨永生于2016年6月22日因与被申请人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小亮所有的厦工50铲车一辆及其经营的平陆县开发区爻里村小亮砖厂40万块红砖。申请人杨永生提供自有的豫MN08**本田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小亮所有的厦工50铲车一辆(允许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及其经营的平陆县开发区爻里村小亮砖厂40万块红砖。二、扣押申请人杨永生所有的豫MN08**本田小型轿车。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买卖、隐藏、毁损或设置权利负担。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智宽审判员 靳利平审判员 张富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妮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