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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21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造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路立跃路东100米无证经营成人保健用品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2015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地址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黑金刚”170粒、“延时助勃王”100粒、“又粗又长”80粒、“性爱专家”100粒、“硬到底”88粒、“伟哥”36粒、“老中医补肾丸”90粒、“黄金V8靶向活力肽”70粒、“阴茎再造丸”280粒、“藏秘健肾王”80粒、“一粒回春”80粒、“第八代蚁力神”40粒、“金功夫”28粒、“锁精延时”20粒、“vigour”40粒、“威哥王”48粒。经鉴定,上述16种药品共计1350粒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吴某某销售假药案中产品的认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药品真伪的复函》,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