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邓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邓淑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019号原告李军,重庆市开县人,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代理人林枫,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淑真,江苏省丰县份,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邓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原告李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和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