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宝松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刑初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宝松,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化祯,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宝松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宝松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化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杨宝松因琐事追打其妻雷某至本村前街小卖部附近,用手掐其颈部,被村民拉开。经劝解回家后,被告人杨宝松将一根有线电视信号线系在正房东起第一间房梁的铁丝上,后用胳膊勒住被害人雷某颈部拖拽至房梁下,用有线电视信号线套住雷某脖颈将其吊起,致被害人雷某死亡。被告人杨宝松于当日12时许,在平原县王杲铺镇徐官屯村被接警赶来的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系机械性窒息造成死亡。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作案工具有线电视信号线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杨宝松的供述和辩解;5、平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所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平原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宝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宝松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杨宝松因琐事追打其妻雷某至本村前街小卖部附近,用手掐雷某颈部,被村民拉开。经劝解回家后,被告人杨宝松将一根有线电视信号线系在正房东起第一间房梁的铁丝上,后用胳膊勒住被害人雷某颈部拖拽至房梁下,用有线电视信号线套住雷某脖颈将其吊起,致被害人雷某死亡。被告人杨宝松于当日12时许,在平原县王杲铺镇徐官屯村被接警赶来的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雷某系机械性窒息造成死亡。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有线电视信号线一根,经被告人杨宝松当庭辨认,其承认系用于吊死被害人雷某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9日平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平原县恩城镇小杨庄村支书杨某甲报警后立案侦查,并于同日12时许在平原县王杲铺镇徐官屯村抓获被告人杨宝松。2、户籍证明信,分别证实被告人杨宝松、被害人雷某的身份。3、平原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杨宝松经现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4、平原县公安局恩城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雷某户籍已注销。(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甲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李星辰和杨方岩跟我说,杨宝松媳妇死了。我到了杨宝松家发现大门被砸开了,杨宝松的媳妇雷某被吊在北屋东边第一间的房顶上,穿着红上衣,光着脚。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杨宝松从小因犯××,经常在家吵闹,打过他父亲、他媳妇,脾气比较暴躁。他媳妇雷某是个傻子。听说是杨宝松把雷某勒死的。2、证人杨某乙证实,杨宝松是我儿子,智力不是很好,有××,发作时会抽风、哆嗦、咬牙,有时候还会打人骂人,给他在医院检查过,现在吃药控制病情。他媳妇雷某是个傻子,他们没有孩子。3、证人杨某丙证实,杨宝松和雷某的婚事是我介绍的,领的有结婚证。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在恩城工地上,村里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杨宝松把他媳妇吊起来了,我让杨方岩和杨某戊去看看,他们发现雷某在正房东数第一间吊着,就跟村支书杨某甲说了。4、证人朱某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许,我推着丈夫出去转,在村东南角桥头上,见到杨宝松和两个放羊的说话,放羊的说:“我给你五元钱,你把她放下来。”杨宝松说不行,放羊的又说“我给你十元钱。”杨宝松说:“十元钱也不行,我把她吊死,让她娘家来人,死人比活人值钱。”我问放羊的怎么回事,放羊的人说杨宝松把他媳妇吊起来了。杨宝松嘟囔着走,我就给杨某丙打了电话,他让我把电话给了附近的杨方岩,杨方岩去杨宝松家看的。一会儿我听有人说雷某死了。我让杨宝松回家看看,杨宝松说我就吊死她,公安局来了我也不害怕,说着他就走了。5、证人杨某丁、杨某戊证实,杨某丁在街上碰到杨建忠媳妇推着杨建忠,她让杨某丁接电话,是村主任杨某丙,他说刚才杨宝松把他媳妇吊起来了,让去看看。杨某丁去杨宝松家的路上遇到杨某戊,一起去的杨宝松家,他家大门锁着,杨某丁扶着杨某戊从大门顶上往里看,杨某戊说人还真吊着呢。二人决定先救人,杨某戊拿来一把锤子和钳子,把大门的锁砸开,这时李某甲也来了,一起进到院子里。到屋里看到雷某脖子上拴着绳子,嘴唇发青,舌头在外边耷拉着,人已经死了。就都从院子里出去,跟村支书杨某甲说了。6、证人李某甲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我在村里前街看到杨宝松把他媳妇摁到地上,骑在身上用手掐脖子,边掐边骂:“找不着老头,我掐死你”,后被我拉开了。雷某跑到村北边小卖部的石头上坐着,杨宝松站在道上骂,说出去干活,有人欺负他。我让他俩吃饭去,结果杨宝松又过去掐雷某脖子,又被我拉开了。杨宝松把他媳妇弄回家了。后来杨方岩来了,我和杨方岩、杨某戊去杨宝松家看,发现雷某正吊在北房东数第一间屋里,人已经死了,我们来到街上给村支书杨某甲说了,杨某甲报的警。7、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王某甲和王某乙在小杨村放羊,遇到杨宝松骂骂咧咧的走,说他把他媳妇吊死了,王某乙说给他十元钱,领着看看去,杨宝松说看了也白看,已经死了。期间还遇到一个推着轮椅的妇女。8、证人杨某己、杨某庚证实,2015年8月19日早上7点多,在小卖部附近看见杨宝松和他媳妇打架,杨某己和杨某庚上前拉架来。9、证人杨某辛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1点时许,我在王杲铺官屯村大街上遇到杨宝松了,我就给杨某丙打电话,才得知杨宝松把他媳妇杀死了。10、证人杨某壬证实,我和杨宝松是亲兄弟,他从小就有××,犯病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带他去医院看过,现在吃着王打卦乡一个卫生室开的药。11、证人赵某、方某、刘某(管教民警)证实,杨宝松是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的,感觉杨宝松精神有点问题,患有××,医生每天给他吃药。1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实,其和杨宝松关押在同一监室,杨宝松精神有时和正常人不一样,说话不太利索,好像患有××,每天早上护士给他吃药。13、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10时许,杨某戊到我家借了一把钳子和锤子。后来听说杨宝松把他媳妇吊死了,杨某戊是用钳子和锤子开锁来。14、证人杨某癸证实,2015年8月19日上午,我在村里门市部前坐着玩,听村里人说杨宝松在大街上打他媳妇。一会儿杨宝松向村东走,嘴里说:“我把她吊起来,让杨某乙给她买棺材去”,说着就朝东走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宝松供述,2015年8月19日早上7时许,我因为生别人的气,在家里与媳妇雷某吵了起来,她就往外跑,我在后面撵她。在金海的门市部附近我追上她把她摔倒。我上前掐她的脖子,被李某甲、金海的媳妇给拉开了。往家走到杨芳堂的门市部附近时,我又用右脚把雷某绊倒了,我再次上去掐她,被杨芳堂的媳妇给拉开了。回到家里,我觉得气不出来,想把媳妇吊起来,就从厨房找了一根白色的有线电视线,将其中一头弯成拴东西的抽扣,把电视线的另一端从北数第一根梁上的一个系灯泡的两根细铁丝中间穿过来耷拉到地上,系扣的一端在空中半悬着,距离地面大约一人来高。雷某见我准备绳子,她掉头就往外跑,我在明屋里追上她,用胳膊勒住她的脖子往厨房里拖,在拖的过程中,雷某用手抓我的脸,但没抓到。我把她拖到炉灶附近,将系成扣的那端套在她脖子上,双手去拽另一端,把她从地上拽起来,她双脚离地约有一扎长,我将绳子的另一端拴到铁丝上,她的脚当时靠在了灶台的西侧,我把灶台上的木板给她撤了,还把灶台西侧的砖垛推倒了,她被吊起来开始两只手还向上抓吊她的绳子来,抓了几下手就垂下来不动了。我赶紧将家里的大门锁了带着钥匙出去了。我在村的地里躲了一会,大约十多分钟后又回家看了看,见雷某还吊着呢,我就又锁上大门跑了。在路上我和别人说我把我媳妇吊死了。建忠他媳妇还让我把我媳妇放下来,我没听,就直接向东走了,后来被警察抓住了。(五)鉴定意见1、平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平)公(刑)鉴(法)字[2015]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雷某系机械性窒息造成死亡。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毒字[2015]92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雷某胃及胃内容中未检出乐果、敌百虫、甲胺磷、久效磷、敌敌畏、呋喃丹、氯氰菊酯、毒鼠强、安定、巴比妥成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5]4218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胶皮线上提取的2处可疑斑迹中未获得STR、Y-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4、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精鉴字第5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宝松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低下),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平原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小杨庄村杨宝松住宅内。尸体悬挂于正房东数第一间内北起第一根屋顶横梁处,尸体脖子位置缠绕有白色有线电视信号线(已现场提取)。(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5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杨宝松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杨宝松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杀死被害人雷某的事实经过,虽偶有翻供,但之后直至庭审时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本案之前确无前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宝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雷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宝松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宝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有线电视信号线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朝辉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