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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臧敦同与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敦同,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94号原告臧敦同。被告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文化街。法定代表人曾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敦同与被告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敦同撤回对被告常州鹤笛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臧敦同负担。审判员  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