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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吴春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吴春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435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负责人蒋敏霞,总经理。被告吴春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吴春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