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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四胜、林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胜,林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四胜,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弟(系申请执行人陈四胜的父亲),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林少锋,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四胜与被执行人林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执行案号(2015)汕澄法东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陈四胜与被执行人林少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澄法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颖审判员 林 浩审判员 章奕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