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景县泽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建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泽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泽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县泽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宇(2016)冀1127执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县泽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景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铁锁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