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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孟三荣与陈瑛、陈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三荣,陈瑛,陈旭,杭州宏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三荣,男,1950年3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陈瑛,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旭,男,1976年3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宏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金色城品大楼614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70286。法定代表人陈瑛。孟三荣与陈瑛、陈旭、杭州宏状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孟三荣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