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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委托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某。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