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荣英与申梅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英,申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渊,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申梅林,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梅林应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荣英赡养费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梅林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梅林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