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3民初665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军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10月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梧州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陈某乙。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有恶言恶语。婚后不到四年被告便对原告使用暴力,更是寻找借口长年晚晚夜归,自原告怀孕后从不加以照顾,还多次于公众场合大声宣扬要原告堕胎。被告自从儿子出生后从来不关心儿子的起居饮食,奶粉,纸尿裤等等生活用品都是原告一手包办,被告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对原告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到处拈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更甚者有被告的小三上门闹事,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没有安全感的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9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均认为已经无和好的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写下保证书,而实践证明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被告多次婚内出轨,且屡劝不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因儿子陈某乙一直跟随奶奶和原告生活,由奶奶一直携带,为有利于儿子身心健康成长,应跟随被告家庭生活。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抚养、抚养费:1、儿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分摊,原告于离婚后次年3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400元,原告应每月的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转帐到男方指定建设银行帐户内,帐号:62×××74。如儿子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被告应提前通知原告,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2、抚养费支付到儿子年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以后,确实有必要支付抚养费时,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和支付时间;三、被告和原告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无共同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出生证;3、被告手写的保证书;4、被告的微信记录;5、被告的开房记录。以上证明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陈某甲没有书面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交��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几年夫妻感情是好的,自原告怀孕后,因被告与外面的女人关系暧昧,经劝不听,双方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被告因男女关系问题写下《保证书》给原告,保证不再与外界女性发生任何男女关系等等。后原告以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了一子,证明夫妻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因被告与外界女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劝不听夫妻发生矛盾,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妻感情,应予以改正,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条件,对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因而其他请求也不予支持。日后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谅解,互相信任,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市中级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0×××8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梧州���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军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萍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