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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字第934号原告龚某,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龚有旺,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香港新界西贡,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审 判 长  邓茂军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邱伟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润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