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与郭志强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郭志强,姜庆宇,姜英奎,杜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群胜乡。法定代表人郭系斌,系校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佳木斯市。法定代理人郭俊,现住佳木斯市。法定代理人李洪伟,现住佳木斯市。原审被告姜庆宇,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佳木斯市。原审被告姜英奎,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佳木斯市,系姜庆宇父亲。原审被告杜艳丽,公民身份号码×××,现住佳木斯市,系姜庆宇母亲。原告郭志强诉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姜庆宇、姜英奎、杜艳丽身体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郊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交纳,由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负担45.5元,退还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群胜联合学校4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译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