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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程钰鋆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钰鋆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钰鋆,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2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祝仁,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钰鋆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劲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钰鋆及其辩护人王祝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程钰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16。后程钰鋆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月开始逾期未还,截止至2015年5月5日共透支本金490022.2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钰鋆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场图、工商银行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单位陈述,被告人程钰鋆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程钰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钰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表示认罪,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案件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非常小。4、被告人透支的款项主要用于国家法律允许的期货投资上,并没有进行挥霍性的恶意消费,只是因投资风险暂时亏损。即便如此,被告人在自己经济状况极端窘迫的情况下,仍想尽一切办法向被害单位偿还透支款,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被告人程钰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支行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16。后程钰鋆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5年1月开始逾期未还,截止至2015年5月5日共透支本金490022.26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另查明: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程钰鋆偿还欠款3000元,2016年6月4日,工商银行从程钰鋆银行卡上划扣539.1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钰鋆照片、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程钰鋆无违法犯罪记录。3、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4、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程钰鋆被传唤到案。5、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等证实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程钰鋆申请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情况。6、程钰鋆工商银行信用卡52×××16交易明细、消费逾期清单、逾期账务明细、逾期及还款情况表等证实被告人程钰鋆消费及还款情况。截止到2015年5月5日,透支逾期未还本金为490022.26元。7、工商银行催收记录、逾期还款催告函等证实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对程钰鋆欠款进行催收的情况。8、卫滨区地方税务局证明证实其单位职工程钰鋆工资卡为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88,之前卡号曾为62×××13和62×××78。9、程钰鋆工商银行卡号为62×××78和卡号为62×××38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交易情况,存在炒股和炒期货情况。10、被害单位李某某陈述证实其在工商银行新乡平原路支行银行卡中心工作,新乡市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均在此办理发放。2011年9月9日,程钰鋆办理了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2×××16,透支额度为50万元。在程钰鋆办卡后,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采取消费、消费分期方式透支455130.46元。在其超过正常透支期限仍未还款后,其行于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形式对程钰鋆催收还款。程钰鋆于2015年3月10日还款100元、3月13日还款500元、4月9日还款500元。在催收的过程中,了解到程钰鋆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出现问题,欠债上百万,债权人经常跟踪他要债,并在他的住宅居住,目前他靠工资收入无能力还款。截至2015年5月5日,程钰鋆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49万余元。11、被告人程钰鋆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新乡市卫滨区地税局工作,2011年9月9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52×××16,开始透支额度为20万元,半年以后额度升为50万元。办好卡之后其开始用这张卡套现炒股票和期货,边刷边还,期货至2014年11月份共赔了100多万元,之后还在炒期货,2014年12月份又赔了5、6万元。截至到2015年1月1日还款日,其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了49万多元,其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多次催收其也没有能力全额还款。其经济来源就是工资,每个月3000元左右,2015年3月份以后,其每个月往工商银行信用卡存500元,一直还到2015年11月份。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1、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交易清算单证实2012年以来程钰鋆期货交易情况。2、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0月16日间,被告人程钰鋆52×××16牡丹卡每月存款500元,共3000元。2016年6月4日,工商银行从程钰鋆62×××88银行卡上划扣539.10元。以上证据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钰鋆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钰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钰鋆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程钰鋆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支行48648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