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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金大鹏与龚文波、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鹏,龚文波,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808号原告金大鹏。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苗,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波。被告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大鹏诉被告龚文波、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大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大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鹏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金大鹏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