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金大鹏与龚文波、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大鹏,龚文波,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808号原告金大鹏。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苗,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文波。被告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大鹏诉被告龚文波、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大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大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鹏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金大鹏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