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良妹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妹,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97号原告:李良妹,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孔海鹰,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妹诉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良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