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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良妹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妹,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97号原告:李良妹,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孔海鹰,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妹诉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良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良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