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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367号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北园A13号-1-101。法定代表人孙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力,户籍地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