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袁金文与被执行人秦生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文,秦生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40号申请人袁金文,男,生于1964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许时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秦生朝,男,生于1966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袁金文与被执行人秦生朝为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生朝已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