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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龙宝与董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宝,董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宝,工人。被执行人:董学和,私营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学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学和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学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学和之妻邵映华(身份证号码)拥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长泰紫薇苑10栋1603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天2014002190],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邵映华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长泰紫薇苑10栋1603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天2014002190]。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