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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雷某,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正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