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218号原告:周某,1985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雷某,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正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 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