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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卫卫诉X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卫卫,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5民初763号原告田卫卫,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林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原告田卫卫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卫卫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卫卫的委托代理人宋林海;被告XXX;证人王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田卫卫诉称,2013年7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借款时被告承诺原告至迟10月底付清,并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支。被告到时未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拒付。故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X未提出书面答辩。被告XXX当庭辩称,原告起诉我不予认可,2009年原告让我去河南省鹤壁市办理过驾驶证,后来有人委托我与原告田卫卫给其办理驾驶证,钱给了办事的人,办证期间办证的人就出事了,原告等5人拦住我,在被逼迫的情况下我打下欠条,但下面落款不是我的名字。经审理查明,泽州县金村镇水西村村民王志明等人通过原告田卫卫让被告XXX为其办理汽车驾驶证,王志明通过田卫卫支付了XXX3550元,XXX未给王志明办理驾驶证,王志明多次向XXX索要,被告未归还。2013年7月28日,王志明拦住XXX的车给原告田卫卫打电话,XXX给田卫卫打下欠据一支,“今欠到田卫卫壹万叁仟圆整13000元,2013年7月28号,十月底付清。”随后田卫卫又让XXX签名,XXX签下“李国强”字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王志明的证言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据一支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田卫卫与被告XXX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诉被告借其13000元的事实不存在。XXX虽然为田卫卫所打欠据一支是真实的,但该款是原、被告为他人违法办理驾驶证件所产生的费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原、被告的交易行为系违法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卫卫要求被告XXX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