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4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176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王爽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