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敏要求宣告肖玉娟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倪敏,男。申请人倪敏要求宣告肖玉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倪敏系肖玉娟之子。倪敏诉称肖玉娟患有精神疾病,于2007年离家出走。倪敏的父亲倪厚祥(已故,原系肖玉娟配偶)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肖玉娟一直下落不明。现倪敏要求宣告肖玉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肖玉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肖玉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肖玉娟自2007年离家出走,至倪敏于2015年5月申请宣告肖玉娟死亡,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本院依法宣告肖玉娟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肖玉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查红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瑾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