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与深圳市高富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深圳市高富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072号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深圳市高富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71区E地段L幢606。法定代表人梁生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滨与被告深圳市高富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滨负担。审 判 员  陈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