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侃,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执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侃名下位于青羊区通惠门25号3栋2单元5层3号(权,面积28.38m²)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侃名下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锦绣路176号8栋9层2号(面积36.88m²)、锦绣路一段14号圣景苑3栋1层4号(面积52.83m²)的房屋,位于龙泉驿区同安镇同达路9号1栋2单元6层1号(面积154.56m²)的房屋,位于龙泉驿区龙泉汇丰路23号(面积39.34m²)、25号(面积50.11m²)、27号(面积50.11m²)的房屋,位于龙泉驿区洛带镇玉带街162号附1号2层(面积102.92m²)、162.164号1层(面积102.92m²)、164号附1号3层1号(面积102.92m²)的房屋,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道辛福路12号五角大楼1期4栋5单元1层107号(面积59.06m²)、108号(面积59.06m²)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