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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谭永亮与苏潮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永亮,苏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永亮,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1610。被执行人苏潮波,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2410。申请执行人谭永亮与被执行人苏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告苏潮波确认欠原告谭永亮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9月3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款被告苏潮波定于2016年2月26日前还清给原告谭永亮;二、本案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苏潮波负担,此费已由原告谭永亮垫付,此费被告苏潮波应于2016年2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谭永亮。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已经发送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潮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永亮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苏潮波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苏潮波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潮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水口支行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3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苏潮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水口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5789.18元,扣除执行费2932元,余款12857.18元开支给申请执行人谭永亮,查封被执行人苏潮波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幸福路5号第8幢首层127号铺位(该铺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设置最高额抵押权)、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1号第6幢首层101号铺位(该铺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设置最高额抵押权)、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东兴大道人民东路7号4幢603房(该房屋在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沙信用社设置最高额抵押权),上述房屋查封期限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潮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谭永亮其表示暂缓处置上述房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潮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永亮表示暂缓处置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5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