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5刑初6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2016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慧、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居多韬、吴海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19时13分,被告人朱某驾驶皖DXXX**号小型轿车,沿淮南市蔡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公山肥皂厂门前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未停车让行由西向东违反灯光信号行走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张某某,朱某遇险情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躲避不及的张某某正面相撞,张某某后脑着地受重伤,2月11日13时许,张某某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拨打了120。2016年2月25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责任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亦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谅解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5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人张淮政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朱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离开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此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王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