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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田雷、辛鑫、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67号申请人王德宇。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田雷。被执行人辛鑫。被执行人王强。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田雷、辛鑫、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冻结被执行人辛鑫和田雷的工资账户期间,二人曾到申请人处领取生活费5400元。截止到2016年3月2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辛鑫银行存款41752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68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631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464元、从申请人处领取的生活费3720元。扣划被执行人田雷银行存款1680元,支付从申请人处领取的生活费。现申请人王德宇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图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